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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21-01-06 10:50   审核人:   (点击: )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法》实施3年多时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1.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2.非政府组织有哪两个主要特征?

  非政府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不由国家建立,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主要有两个:

  (一)“非政府性”

  主要是指该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其资金、人员来自于民间,决策机制不依赖于政府部门。民间性是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主要区别。

  (二)“非营利性”

  主要是指该组织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发起人、成员中分配。“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3.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哪些领域开展活动?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备案,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管理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浙江登记备案的,由浙江省公安厅受理审批。

  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63号

  电话:0571—87286145,0571—87287101

  网址:http://gat.zj.gov.cn/col/col1229008218/index.html

  6.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受聘于已经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可以。已经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中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中方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哪些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8.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受何种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9.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10.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家利益的违法活动,应当如何处罚?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人员违反《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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