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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16-06-02 17:41   审核人:   (点击: )

 

 

新乡学院法制办公室印章,经上级部门批准制作,并在公安机关备案,是代表本部门的合法有效印章。为妥善保管,严格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法制办公室印章由本办公室专人保管。

2、印章是对外处理公务的法律凭证,必须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介绍信、证明信、证件、财务手续、对外文稿(稿件内容文责自负)等公务活动,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印章。

3、凡需用印,应事先报请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先用后报。凡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用印。

    4、需用印者应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核实,而后用印。用印章登记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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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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