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审查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合同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合同的签订,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新乡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及各附属单位因学校及本单位事务:
(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二)在合同出现补充、变更、解除、终止情形时所签订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对外发布的各类法律文件。
第三条 各单位因学校及本单位事务对外签订合同时,不论合同的种类、性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先行实施合同内容,再补签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凡因学校及本单位事务对外签订合同的,不论合同的种类、性质,必须送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各单位因学校及本单位事务对外订立合同时,只能以新乡学院名义签订,一律不得使用本单位名称,不得加盖本单位印鉴。
第七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可以由学校其他副职领导或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在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学校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私自在与学校事务有关的合同或法律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所签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规范性负责。
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对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法制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根据合同内容重点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
2.对需要具备特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审查其资质证明。
3.审查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及签订合同的代表是否具有相应权限。
4.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与学校签订过合同,履约情况如何。
5.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
(二)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送审合同前,应填写《新乡学院合同法律审查表》,与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
第十三条 各单位送审合同时,应将合同法律审查表及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招投标文件等资料一并送法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法律顾问及法制办公室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修改完毕后,必须将法律顾问审签合同的原件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法制办公室复核,法制办公室按照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对合同修改件复核无误后在合同审核意见反馈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印鉴。
法律顾问审签合同的原件留存至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等。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生效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相关内容。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将前述资料转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补充、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依法确需补充、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时,按前述程序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办公室有权对各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先行实施合同内容,再要求补签合同的,法制办公室对合同内容不予审查,学校对合同不予补签。
出现前款情形的,学校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私自签署合同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因此引发法律纠纷的,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的,承办单位不及时制止、不及时向学校报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泄露、遗失、毁损生效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的责任人包括:
(一)未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而私自对外签署合同的相关人员;
(二)未签订合同而实施合同内容的相关人员;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办单位相关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